第75365794号“梵仙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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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西省康一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省康一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65794号“梵仙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梵仙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浸制药液;治晒伤软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15508号“仙灵”、第41794139号“仙灵”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原料药;中药材;医药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仙灵”,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5794号“梵仙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