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5145号“MARTIAN SPECI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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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1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盛健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盛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45145号“MARTIAN SPECIE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TIAN SPECIE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84207号“DR.MARTENS”、在先注册第37044262号“DOC MARTIN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头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MARTIAN”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5145号“MARTIAN SPECI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