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83388号“王老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5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勇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883388号“王老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老狠”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155号“王老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70906号“王老吉”、第3365896号“王老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样品散发;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83388号“王老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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