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5605号“PAWIE MAIS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颂家居(杭州)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潮州市未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颂家居(杭州)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未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05605号“PAWIE MAIS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WIE MAIS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餐具(刀、叉、匙除外);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保温瓶;厨房用具;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299787号“MAISON OBJE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容器;厨房用具;厨房用切菜板;可重复使用的不锈钢水瓶(出售时为空的);烘焙垫;烹饪锅;煎锅;碟;罐;非电烧水壶;非纸制、非纺织品制杯垫;非纸制、非纺织品制杯盘垫”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5605号“PAWIE MAIS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