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33472号“喜力兔XILIT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利辉
  委托代理人:赤兔(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利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33472号“喜力兔XILIT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力兔XILIT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手液;洗衣粉;洗洁精;香皂;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G678138号“HEINEK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HEINEKEN”“喜力”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3472号“喜力兔XILIT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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