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37564号“CASAT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宇林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宇林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237564号“CASA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SATO”指定使用在第9类“头戴式耳机、手机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04382号“卡萨帝CASARTE”商标,第6129343号、第61755540号、第63266315号、第9885750号“CASART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冰箱”商品上的第6129390号“CASARTE”商标、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具有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37564号“CASAT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