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744033号“贝壳亦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重庆市中丽达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风禾尽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市中丽达涂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1744033号“贝壳亦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贝壳亦居”,指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建筑的施工和维修;管线铺设和施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41859号“贝壳装修”、第37611392号“贝壳新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翻新和修复;建筑物维护和修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贝壳”,双方商标含义上区别不明显,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44033号“贝壳亦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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