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0989号“洛神宓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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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2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世纪广茂国际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世纪广茂国际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00989号“洛神宓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洛神宓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85706号“RAWSON'S RETREAT”、第60662579号“RAWSON’S RETREAT”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45292号“洛神山庄,1845”、第13770143号“洛神山庄”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洛神”,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0989号“洛神宓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