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06320号“CHZ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中衡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循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中衡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306320号“CHZ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ZN”指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维修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7710号“CHNT”、第54459151号“CHINT”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电力工程建筑;采矿;供暖装置保养和修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06320号“CHZ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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