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17151号“D.L.Y. DA LAO Y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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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品考拉(盐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品考拉(盐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17151号“D.L.Y. DA LAO Y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L.Y. DA LAO YING”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羽绒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3732号、第29371174号“图形”、第15915524号、第13876321号“BOY及图”、第18186146号、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7151号“D.L.Y. DA LAO Y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