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67446号“KENL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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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坤伦针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沈伟东
异议人坤伦针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伟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567446号“KENL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NL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去污剂;裁缝用蜡;磨利用制剂;金刚砂(研磨用);研磨材料;裁布机用砂带;化妆品用香料;牙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339727号“KENLEN”商标、第3009300号和第3009299号“KENL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动物用化妆品”等、第7类“有关家庭用缝纫机”等、第8类“剪刀;纱剪”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67446号“KENL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