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56646号“UNHDM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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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HDMI许可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五河睿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HDMI许可管理公司对被异议人五河睿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1556646号“UNHD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NHDM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遥控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30796号“HDMI”、第10251088号“HDMI”、申请在先第65965994号“HDMI”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集成电路;半导体;计算机软件”等。双方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HDMI”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56646号“UNHD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