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37736号“鸿兴红星尓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花守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花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337736号“鸿兴红星尓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兴红星尓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21253号“鸿星尔克ERKE及图”、第7907019号“鸿星尔克”、第1792009号“鸿星尔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足球鞋;体操鞋;鞋”等。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的“鸿星尔克ERKE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37736号“鸿兴红星尓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