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72865号“CARE ATW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味我生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诺韬(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味我生活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72865号“CARE ATW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RE ATW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奶粉;医药制剂;抗生素;医用营养品;无菌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03269号、第22366559号、第20387232号“A2”,第6647178号“A2 MILK”,第23598497号“A2 THE A2 MILK COMPANY FEEL THE DIFFERENC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设计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A2”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72865号“CARE ATW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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