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88702号“酷小优 KUXIAOY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平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188702号“酷小优 KUXIAOY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酷小优 KUXIAOYO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冰箱;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634653号“优酷”、第68297347号“小小优酷 YOUKU KID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电炊具;冰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娱乐、文娱活动”等服务上的“优酷 世界都在看 YOUKU”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8702号“酷小优 KUXIAOY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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