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8698号“招聘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医护微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医护微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58698号“招聘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招聘蚁”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小册子出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9957020号“智能蚁”商标、第31144160号“邻客蚁”商标、第24488104号“超能小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故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377329号“有只蚂蚁”、第72214210号“蚁合”、第46494125号“蚁链”、第21927369号“蚂蚁小招”、第23032312号“蚂蚁金服”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8698号“招聘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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