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6047号“MOTORRAD BURCHARD GMB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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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布尔夏德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西颖顺物流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尔夏德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颖顺物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06047号“MOTORRAD BURCHARD GMB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TORRAD BURCHARD GMBH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摩托车车把套”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MOTORRAD BURCHARD GMBH及图”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所称的“MOTORRAD BURCHARD GMBH及图”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提供的“MOTORRAD BURCHARD GMBH及图”系列商标在德国申请注册证明材料扫描件及翻译件、异议人ISO9001认证证书扫描件及翻译件、异议人官网截图及部分产品宣传册照片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对该“MOTORRAD BURCHARD GMBH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因此,在被异议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其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注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6047号“MOTORRAD BURCHARD GMB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