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8862号“依梵叮当de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3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1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秀丽
  异议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秀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98862号“依梵叮当de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依梵叮当de店”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55903A号“叮当及图”、第16711752号“叮当快药及图”及第23326767号“叮当 智慧药房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8862号“依梵叮当de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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