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31471号“恰味伍佰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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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王燕军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玖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恰味调味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燕军对被异议人河北恰味调味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31471号“恰味伍佰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恰味伍佰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0652号“大名五百居及图”、第1227177号“伍百居WUBAIJU及图”、第9148845号“王氏五百居 1821及图”、第13524865号、第10182142号“五百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鱼制食品;肉罐头;腌制水果”、第30类“酱油;调味品;挂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82143号、第6335893号“五百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调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1471号“恰味伍佰居”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