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99944号“慕穆MUM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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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菊红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菊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99944号“慕穆MUM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穆MUM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隐形眼镜盒;眼镜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MIU MIU”、第686143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镜片;眼镜;太阳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创作的表达形式,而非文字内容本身。被异议商标由规范印刷字体的文字“慕穆MUMU”构成,其文字本身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99944号“慕穆MUM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