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3029号“药都辅滋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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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阳尔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洛阳尔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93029号“药都辅滋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都辅滋堂”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37164号“药都”商标、第3705749号“药都YAODU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3029号“药都辅滋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