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40910号“LOCTCE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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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3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汉高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永耐特王胶粘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高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永耐特王胶粘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40910号“LOCTC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CTCET”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43121号“LOCTIT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1436316号“LOCTITE”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40910号“LOCTC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