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52782号“裕光鸿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义乌市裕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鸿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义乌市裕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鸿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52782号“裕光鸿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裕光鸿途”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29601号“裕光 YUKA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钟;手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14341号“YUKA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寻找赞助”。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2782号“裕光鸿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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