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988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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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丰品冠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丰品冠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1988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98193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2340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988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