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74836号“长城非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封丘县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封丘县星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74836号“长城非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城非凡”指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头发用吹风机;淋浴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522号、第3420818号“长城 CHANGCHENG及图”、第33665288号“长城 CHANGCHE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吹风;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长城”,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4836号“长城非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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