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26949号“酷椒火辣”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3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0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侯宇翔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酷泓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侯宇翔对被异议人四川酷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26949号“酷椒火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酷椒火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41957号“冒椒火辣及图”、第13392155A号“冒椒火辣MAOJIAOHUOL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馆;酒吧服务;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26949号“酷椒火辣”商标在“咖啡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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