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2466号“KG KYOGOKU PROFESSIONA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黄国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发增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黄国民对被异议人上海发增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022466号“KG KYOGOKU PROFESSION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G KYOGOKU PROFESSIONAL”指定使用于第11类“便携式取暖器;供暖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83544号、第41408013号“KG KYOGOKU PROFESSIONAL”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染发剂;化妆品”、第41类“美发培训;美容技巧教学”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及用途、内容及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异议双方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姓名权和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亦证据不足。但,异议人引证商标“KG KYOGOKU PROFESSIONAL”非英文固有词汇,整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KG KYOGOKU PROFESSIONAL”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确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2466号“KG KYOGOKU PROFESSIONA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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