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25113号“炉厨太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立家餐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立家餐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325113号“炉厨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炉厨太太”指定使用在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冰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38520号、第40003931号“好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热水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和名称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25113号“炉厨太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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