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89502号“航城胖小妞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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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胖小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胖小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89502号“航城胖小妞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航城胖小妞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加热烹调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关联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在微信公众号“南方航空”发表卡通形象“胖飞机卡通图”美术作品的文章截图、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获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于2019年1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南航空厨”发表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文章截图、著作权维权授权书、授权人营业执照、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关联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胖飞机卡通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已在先公开发表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及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关联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9502号“航城胖小妞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