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2401号“THEORY FABRIQU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纷布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应祥
  异议人上海纷布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应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2401号“THEORY FABRIQ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ORY FABRIQUE”指定使用于第18类“小山羊皮;书包;旅行箱;背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24324号“FABRIQUE及图”、第71841999号“FABRIQU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行李箱;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2401号“THEORY FABRIQU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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