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8315号“圣金都 SHENGJIND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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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4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西圣金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异议人圣都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圣金都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称:广西圣金都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18315号“圣金都 SHENGJIND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金都 SHENGJIND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04326号“圣都”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8315号“圣金都 SHENGJIND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