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59117号“MARDI MERORMD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曼多亚(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三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曼多亚(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三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1559117号“MARDI MERORM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DI MERORMDI”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绶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08093号“MARDI MERCREDI”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且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59117号“MARDI MERORM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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