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446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善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溪哈伦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善牌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溪哈伦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27446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3类“蒸馏饮料;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01038号“酒善善”、第58038429号“酒善”、第58339577号“善酒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构成要素不同,整体视觉效果上亦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446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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