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7673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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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公刘子茶道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广思
异议人杭州公刘子茶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广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7673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胡旭英补充声明书、国作登字-2020-F-00980035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武林斗茶”美术作品于2011年9月10日创作完成,并于2012年3月10日公开发表,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异议人法定代表人2015年已获准第13295966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经过异议人持续使用与宣传,上述美术作品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可以通过公开途径了解到该图案作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武林斗茶”标识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极为接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7673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