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3325号“庐小黔对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省领航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省领航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43325号“庐小黔对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庐小黔对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52120号“小黔XIAOQ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96621号“黔酒坊QIANJIUF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3325号“庐小黔对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