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42515号“鲜森序XIANSENX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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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石有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石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42515号“鲜森序XIANSENX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鲜森序XIANSENX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64157号“鲜森堂”、第59629567A号、第60397105A号“堂鲜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锅巴;冰淇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商品在功能、用途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鲜森”,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42515号“鲜森序XIANSENX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