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28981号“豫香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3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2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徐州海洋同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军辉
  异议人徐州海洋同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军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428981号“豫香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香鸡”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力资源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75579号“虞香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开发票”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28981号“豫香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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