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4097号“美奇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紫禁之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紫禁之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64097号“美奇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奇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77210号、第10607106号、第19400383号“美吉姆”商标,第66262755号“美吉姆欢动”商标,第74587274号“爱上美吉姆”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4097号“美奇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