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1771号“粤色茶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0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奇兰茶王谷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奇兰茶王谷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51771号“粤色茶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色茶颜”指定使用于第16类“笔(办公用品);雕塑黏土用模具(艺术家用原材料);纸;绘画和书法用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57337号“茶颜悦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巾;笔记本;书签;记事贴;印刷出版物;年画;卷笔刀;文件夹;笔袋;擦涂用品;文具”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697387号“茶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手帕;笔记本;硬纸管;印刷出版物;剪纸;包装纸;文件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1771号“粤色茶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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