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55199号“BUILDPLEX PREMIUM”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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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晨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晨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丁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55199号“BUILDPLEX PREMI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ILDPLEX PREMIU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贴面板;石膏(建筑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730409号“BUILDEX”、第52443700号“BUILDEX”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砂石;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石料;非金属建筑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BUILDPLEX”与异议人引证商标“BUILDEX”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5199号“BUILDPLEX PREMIUM”商标在“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石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