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7619号“JEERPOW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2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鼎业服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鼎业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57619号“JEERPOW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ERPOW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11165号“JEE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7619号“JEERPOW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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