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1075号“圣宝坊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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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卉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11075号“圣宝坊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宝坊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87157号、第40663723号“双沟珍宝坊”商标,第30117748号“双沟珍宝坊圣坊”商标,第40663078号“双沟 宝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甜酒;烈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1075号“圣宝坊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