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0122号“富顺亚洲GLORY SOUN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亚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龙凤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洲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龙凤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30122号“富顺亚洲GLORY SOU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顺亚洲GLORY SOUND”指定使用于第9类“焊接用头盔;光学器械和仪器;头戴式显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217734号“亚洲”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303439号“亚洲港及图”商标、第22927633号“亚洲 ASI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救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0122号“富顺亚洲GLORY SOUN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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