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0212号“向野漫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林振亮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国材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临沂市向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振亮对被异议人临沂市向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50212号“向野漫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向野漫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外卖餐馆;活动房屋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302067号“漫火山葵”商标、第68675740号“漫火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0212号“向野漫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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