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65712号“桃李乐TAOLIL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梅超疯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梅超疯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65712号“桃李乐TAOLI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桃李乐TAOLI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甜食;饼干;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721913号“桃李TOLY”、第1336721号“桃李”、第2013640号“桃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馅饼;春卷;炒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甜食;饼干;糕点;早餐谷类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加工过的谷物;面条;粉丝”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桃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65712号“桃李乐TAOLILE”商标在“甜食;饼干;糕点;早餐谷类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加工过的谷物;面条;粉丝”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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