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32249号“乐特力LOCTLE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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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汉高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创科力量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高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创科力量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032249号“乐特力LOCTL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特力LOCTLEE”指定使用于第1类“硅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7874号、第57734012号“LOCTIT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化学制剂;未加工合成树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32249号“乐特力LOCTL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