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86789号“陶诺德TAONUODE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省老砂锅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超超
  异议人四川省老砂锅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超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86789号“陶诺德TAONUO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陶诺德TAONUOD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98125号、第13398035号、第67775648号、第67775648号“陶德”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自行车车灯;照明用提灯;电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电炊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86789号“陶诺德TAONUODE及图”商标在“灯;电炊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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