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85022号“阿尔嘛嗯AERMA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激烈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激烈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585022号“阿尔嘛嗯AERMA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尔嘛嗯AERMA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润发乳;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5416号“ARMANI”、第833734号“ARMANI”、在先申请第48784650号“ARMAN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发水;牙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85022号“阿尔嘛嗯AERMA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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