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83717号“五邑古井正平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文献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文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83717号“五邑古井正平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五邑古井正平香”,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5124号“古井”、第20877472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自助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83717号“五邑古井正平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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