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3115号“德匠鹰牌 FIVIY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泽伟
  异议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泽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73115号“德匠鹰牌 FIVIY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匠鹰牌 FIVIYING”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喷嘴;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093204号“ECOEAGL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五金器具”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23108号“鹰牌生活”、第55568227号“鹰牌怡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含“鹰牌”,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彩釉砖”商品上的“鹰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鹰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3115号“德匠鹰牌 FIVIY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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